【当前独家】长护险探索不断深入,与寿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开启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继银保监会多次“吹风”表示要探索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后,相关细则终于揭开面纱。10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向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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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转换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死亡或满期给付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支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赔付。
在试点期限和机构方面,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
一张人寿保险保单是如何转换为护理支付责任呢?根据《通知》,责任转换方法包括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两种,其中保单贴现法适用于被保险人已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以身故保险金折价的方式,将原本在身故时才能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提前作为护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精算等价法则适用于被保险人尚未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作为转换基础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计算长期护理保险保额;在申请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转换得到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额进行给付。
北京商报记者根据《通知》及相关附件梳理发现,不论是采用保单贴现法还是精算等价法,选取的保单需要是普通型人寿保险,并且,如果采用保单贴现法,还需满足在销售时未附加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保险金额平准、保单合同生效时间超过两年等要求。
为何要选择人寿保险进行业务转换?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选择寿险保单与护理支付转换,可能是因为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大,具有转换较高的价值,而且该产品保险期限较长,被保险人在保单末期可能陷入失能状态。
市面上常见的寿险产品包括定期寿险、增额终身寿险、定额终身寿险等,哪些产品符合“普通型人寿保险”的要求,适用于转换业务?宋占军解释称,人身保险产品在设计类型方面主要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目前定期寿险、增额终身寿险大部分是普通型,定额终身寿险一部分是普通型。
实际上,在探索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方面,银保监会曾多次表态。2020年3月,银保监会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护理服务相结合,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今年3月,银保监会再次提到,要探索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转换机制,鼓励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
谈及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初衷,银保监会表示,加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工作部署。开展转换业务试点,是为了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需求。
对于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市场来说,探索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转换有一定积极意义。宋占军表示,探索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转换,能够有效提升寿险的责任范围,进一步增强寿险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培养消费者的护理保障意识,进一步促进护理保险发展。
此前,业内专家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种产品转换方案,不仅可操作性强,还可有效满足市场需求,费率水平相对可控,保障杠杆相对较高,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鼓励年轻客群提早参与,调动购买意愿,具备可推广性,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业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