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上市保险公司具备实施两个新会计准则的条件 前沿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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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据中国银保监会,上市保险公司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3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20年12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两个新准则。经过认真准备,上市保险公司具备了实施两个新准则的条件,总体看将有利于保险业稳健运行,回归保险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包括两方面: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分别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基于历史损失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对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进行估计,并计提减值准备。

新保险合同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包括三方面:一是原准则下保费收款一次性全额确认为收入,新准则下保费收款在整个保险期间逐期确认收入,并剔除其中的现金价值成分。二是原准则下负债评估的折现率使用750天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收益率曲线变动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使用即期国债收益率曲线作为折现率,收益率曲线变动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三是新准则按照利润来源,区分承保业绩和投资回报业绩分别列示。两个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财务会计、业绩考核等提出了新要求,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加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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