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示范条款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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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定期寿险示范条款》和《终身寿险示范条款》两个示范条款,推荐各人身保险公司使用。这是我国人身保险领域首次发布行业示范条款。从2021年底开始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历时一年半,足见行业内示范条款内容的关注与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人身保险业发展迅速但发展方式较为粗放,各保险公司的产品条款也是千差万别。人身险产品“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一直是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从2004年开始的条款通俗化,到2006年以来的保单标准化,再到2009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无论行业如何发展,监管机构怎样改革,保险业在“三化”方面的探索始终在进行,这为示范条款的推出奠定了良好基础。
从法律意义上看,保险合同是由格式条款组成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设计和解释方面往往拥有主动权。相对而言,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存在差异,人身险行业的投保理赔纠纷也往往源于对条款的不同理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一季度人身保险公司涉及销售纠纷投诉7875件,占人身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3.2%;退保纠纷投诉3895件,占比26.3%。
不容忽视的是,人身保险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有的营销员或是为了增加销售业绩,或是因为业务能力有限,在解释保险合同时使用不当话术,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为投保理赔纠纷埋下了隐患。有了示范条款后,客观上可以督促保险公司营销员正确解释条款,避免销售误导,进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示范条款发布后,消费者遇到搞不懂的专业术语不必仅听营销员的一面之词,可以参考示范条款中的解释说明。换句话说,示范条款是人身保险产品中专业术语的“简明词典”。与此同时,消费者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同类型保单,也免去了同类产品间反复对比,只需拿出格式条款,就能轻松对比出保单之间的差异。另外,一旦消费者在理赔环节与保险公司出现纠纷,也可以把示范条款作为依据,对于有争议的内容多了一份官方的对照样本。综合来看,示范条款的发布标志着保险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人身险产品“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方面迈上了新台阶。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条款并非“一刀切”,在自定义条款中为保险公司开发个性化保险产品留下了空间。所谓自定义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实务操作差别比较显著的条目或释义。人身险产品通常较为复杂,在保险权益等方面保留一定数量的自定义条款,能够为保险公司设计差异化产品提供空间。此外,本次发布示范条款并非一成不变,随着行业的发展和险种的迭代,也要建立起相关内容的定期更新机制,确保示范条款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及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促进人身险产品创新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 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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