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景区经营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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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网上一则“乐山大佛被卖了”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对此,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回应称,网上关于大佛被卖的传言不实,实际是景区观光游览车和摊点经营权出让事宜。有专家表示,这种做法属于特许经营权出让,是一种常规做法,并不意味着整个景区外包。
景区经营权出让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本让旅游资源保值、增值的手段,有相关法律予以支持和规范。根据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依法依规出让经营权,可以为风景区和文物保护提供更多资金,实现更加专业化的景区运营。相较承担景区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的项目经营团队一般在运营景区方面更有经验。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通过招标考察选择优质文旅企业,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可以提高景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效率,更快打响景区品牌,给游客提供舒适的游览体验。游人多了自然会带来更多经营收入,反过来可以提供更多资金用于景区和文物维护工作,不失为一种借助市场力量加强文旅资源保护的好办法。
经营权出让是为了以市场化手段实现景区与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同时方便更多游客领略祖国的自然文化遗产。因此,景区经营权出让后还是应持续监督运营方经营,避免不当行为给景区造成破坏。
合格的景区经营者需要取得相关资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建设、举办活动。避免没有经过合理评估、考察的经营活动对环境和文物造成破坏,导致掠夺式开发,影响可持续发展。此外,如果投资方在项目上马前没有做好可行性分析和市场调研,也会导致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最终仓促退出,影响景区开发建设。
允许景区经营权出让,本来是利好管理者和投资方双方的好事,但是要把好事办好,需下一番功夫。景区管理单位应在出让经营权之前做好规划,摸清家底,编制科学合理的招标书,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进行招标工作。文旅和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做好对文物保护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工作,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对景区资源造成破坏。承担景区经营工作的企业也要提高自律意识,合理规划景区规模、布局交通和营业项目,保证开发适度、运营有序,同时要承担环境保护、科普宣传等社会责任,让宝贵的自然遗产和人文遗产可以继续传承,实现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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